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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教风建设的意见(试行)
时间:2015-03-11 15:40:29    编辑:四川师范大学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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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教风是教师的师德修养和教学水平的重要体现,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障。为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推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教风建设,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促进广大教师不断提高师德修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不断弘扬优良教风,将全面深化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我校所有教师应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坚守为师从教的政治底线、法律底线、道德底线:

(一)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的职业道德准则,切实负起为人师表的责任,尽到教书育人的义务,不发生教育部规定的高校教师7种禁止行为;自觉践行、主动传播和积极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把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的各个环节。

(二)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认同、政治认同和情感认同;坚持立德树人,讲政治、讲大局,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恪守“科学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的基本准则,主动加强阵地建设,强化对学生的正面引导,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在教学活动中传播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内容,不给错误言论以传播渠道。

(三)学校严格遵照教育部规定,在教师考核中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二条    教师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按时保质完成学校规定和学院安排的对应岗位的教学工作任务: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为本科生上课是教授的第一职责”的基本规定,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必须为本(专)科生讲授至少1门课程,达到学校对应岗位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要求。

(二)对不服从学校安排,不讲授本(专)科课程的教授、副教授,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对连续两年不讲授本(专)科生课程的教授、副教授,学校不再续聘其为教授或副教授。

第三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组织和实施教学工作,严格教学过程管理,维护教学秩序、确保课堂教学质量:

(一)教师应严格按照《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教育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和评价办法》,精选教材、精心备课、用心讲授(指导)、耐心辅导(答疑)、认真批改作业、公平公正评定成绩。

(二)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和学生实际,深化教学内容改革,选择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认真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并根据课程性质与难度为学生辅导答疑、布置和批改作业。

(三)教师要精心组织教学并严格管理课堂(含理论课堂、实验课堂、见习实习等实践课堂),对学生迟到、旷课、扰乱课堂秩序等不良现象及时予以制止;任课教师对旷课6个(含)以上学时或未完成平时作业40%的学生,应取消其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

(四)教师要采用多种方式(考勤记录、作业、实验、回答问题、读书报告等)掌握学生的平时学习情况,严格进行平时成绩评定,确保平时成绩依据充分、客观合理。

(五)教师应切实加强毕业论文(设计)的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切实加强学生学术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教育;对已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学生,如查实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存在学术失范行为,学校按有关规定对指导教师和学生进行严肃处理。

(六)对教学组织不到位、过程管理不严格、未及时制止学生课堂失范行为的教师,所在学院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按教学事故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条    各学院及教师均应认真执行教学安排,加强教师调停课管理,确保教学正常运行:

(一)课表一经排定,并经所在学期开学第一周试运行后,教师必须严格按课表上课,不得随意变更上课时间和地点,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

(二)遇特殊情况确需临时调停课,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因私因事调停课,总学时在48学时及以下的课程不得超过1次,48学时以上的课程不得超过2次,超过规定次数的调停课申请须经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三)对于教师调停课超过规定次数的学院,在学校组织的本科教学工作年度考核中予以减分。

(四)对教师随意变更上课时间地点、迟到、提前下课等行为,一经查实,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    教师应廉洁从教,客观、公正地组织考试考查工作和评定学生成绩:

(一)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客观评定学生成绩,凡泄漏试题,接受他人说情、收受他人钱财物品,人为篡改学生考试成绩的教师,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教师应认真组织或参与相关考核活动(含考试、考查等),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公正组织,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教师应积极利用课内外时间,主动关爱学生、帮助学生和指导学生,努力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形成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长效机制:

(一)教师应努力加强对学生尤其是具有特殊专长和突出培养潜质学生的思想引领和学习指导。

(二)学校鼓励教师指导学生开展各级各类创新训练、创业训练、创业实践、科研创新项目,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专业竞赛活动等,按有关规定予以经费支持、条件保障、工作量认定及特殊贡献奖励。

(三)学校对长期指导学生、育人成效明显的教师,在各类项目立项、评审评优评奖、职称晋升等方面予以支持和倾斜。

第七条    教师应深入钻研教学、改进教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一)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改革活动和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积极参加各类教学进修、培训和学习活动。

(二)教师应结合本职工作大力开展课程建设和实践教学改革,推动教学内容更新和教学方式转变,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

(三)学校大力支持教师开展各类教学改革活动,对各级各类教学改革工作进行经费支持、工作量认定和特殊贡献奖励,并在评审评奖评优、职称晋升等工作中对教改业绩优良的教师予以支持和倾斜。

第八条    学校及学院积极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和教风建设,探索建立教师主讲资格淘汰制度和教风建设常态工作机制:

(一)学院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不认真教书育人,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如情况属实,须暂停其主讲资格;被暂停主讲资格的教师,由学院敦促其进修、学习或另行安排工作岗位,经学院组织进行评估认可后方可再次承担课程主讲任务;被暂停主讲资格的教师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两年内不能晋升职称。

(二)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风建设目标责任制,学院党政一把手为本单位教风建设第一责任人,教风建设情况作为学校对教学单位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各学院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教风建设常态工作机制,不断加强先进教师的榜样示范作用和引领带头作用,大力提高师德师风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者,以本《意见》为准。

 

 

 

一五年三月二日